长城北分持有的14.89亿债权

标的:长城北分持有的14.89亿债权      本标的已成交

开拍时间:2022年9月30日11:00:00

结束时间:2022年9月30日11:09:29

起拍价:1,042,300,000元

保证金:50,000,000元

加价幅度:10,000,000元

优先购买人:有

保留价:有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11:00时在盛世嘉官网(https://www.ssj123.com/)公开拍卖长城北分持有的14.89亿债权,按现状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一、拍卖标的
  委托人持有的中信国安集团债权,截止2021年12月20日,本金余额127,500万元,利息21,407.22万元,合计148,907.22万元;
  保证金:50,000,000元
二、咨询时间:2022年9月25日-2022年9月29日
三、报名时间:2022年9月29日 14:00前
五、竞买登记手续:
1、将个人或企业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照片)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4号楼15LA进行认证,或携带以上证件现场认证;
2、保证金缴纳:
汇款账户
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账户:11041601040012268
开户行:农行北京朝阳支行
(请注明:中信国安债权保证金;竞买不成者,于拍卖会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4号楼15LA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方式:15801000687
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标的
债权拍卖规则

鉴于: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批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长城XX分公司”。据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人)对其享有的标的债权实施拍卖,为了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良资产拍卖的具体要求及拍卖人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特发布本规则。
1 适用范围
  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人举办的有关标的债权拍卖活动的人,均应阅读、理解并遵守本规则。拍卖人发布的其他拍卖规则,不适用于标的债权的拍卖。
2 定义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2.1 委托人: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2.2 拍卖人:指【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3 优先购买权人: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所述优先购买权人。

2.4 竞买人: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2.5 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包含优先购买权人。

2.6 买受人:指在拍卖人举办的关于拍卖标的拍卖会上以成交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7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予以拍卖的《标的债权明细》(附件四)所列示的标的债权。

2.8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主债权指委托人通过拍卖人向竞买人披露的、截至基准日委托人对《标的债权明细》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买受人转让的债权。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其他相关权益指基准日前,委托人(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买受人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委托人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委托人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2.9 基准日:指委托人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1】年【12】月【20】日。

2.10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公告日委托人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准日委托人所持有的并通过拍卖行向竞买人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委托人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2.11 保留价: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2.12 成交价:指拍卖师以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成交价的数额以《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数额为准。

2.13 参考价:指在拍卖人发布的有关拍卖标的的宣传、说明材料内载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可能与成交价有重大差额,拍卖人不保证参考价与成交价的一致性。

2.14 起拍价:指由拍卖师在拍卖开始前宣布的拍卖标的的拍卖价格。起拍价可能高于或低于保留价。

2.15 竞拍保证金:指竞买人在参加现场竞买前向拍卖人交纳的保证在拍卖成交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担保资金。

2.16 竞价号牌:指竞买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领取的代表竞买人具有参加现场竞买资格的号牌。竞价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资格及其应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价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2.17 权利转移日:指买受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之日。

2.18 公告日:指在买受人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的前提下,就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委托人以公告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2.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2.20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公告日(含本日)的期间。

3 特别提示

3.1 拍卖师将在现场宣布本次拍卖具体的优先购买权人。

3.2 在拍卖人举办的标的债权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标的债权的买卖合同,已按照成交价及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条件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债权的买受人。

3.3 本规则的规定,构成拍卖人(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相应条款。本规则的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标的债权的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

3.4 凡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4 瑕疵、风险的披露和说明

拍卖人在此声明,本规则第2.8条所称的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

4.1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4.2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予以拍卖的标的债权,在买受人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3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予以拍卖的标的债权,在买受人受让后,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4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予以拍卖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4.4.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 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4.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4.4.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4.4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4.4.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4.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4.7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 风险。

4.4.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4.5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予以拍卖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v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拍卖标的出现第4条所称的瑕疵、缺陷或风险的,委托人或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v 6 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7 拍卖公告

7.1 拍卖人将在拍卖会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拍卖会举办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7.2 拍卖公告将在北京有影响力的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在醒目的位置发布。

8 展示拍卖标的

8.1 拍卖人将于拍卖公告发布后【2】日内披露拍卖标的的相关信息。

8.2 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的规定到指定地点查阅标的债权文件并办理竞买手续。

9 竞买人报名和资格审核

9.1 竞买报名。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向拍卖人报名竞买拍卖标的。个人竞买人报名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企业竞买人报名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他人竞买须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被代理人有效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竞买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资委(局)或经贸委(局)或其他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的,其代理人为个人的,个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代理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9.2 竞买人资格审核。拍卖人根据本规则对竞买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认可或否决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认可后发现竞买人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拍卖人有权随时撤销其竞买资格,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10 信息披露

10.1 拍卖标的来源、瑕疵和风险披露

10.1.1 披露的原则。拍卖人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时,委托人应予以配合。

10.1.2 向竞买人披露的文件。竞买人在签署《保密承诺》(附件一)后,始得对标的债权进行尽职调查。拍卖人将向竞买人提供《竞买人承诺书》(附件二)、《标的债权文件清单》(附件三)、《债权转让合同》(附件四)等重要文件。竞买人应按照拍卖人的要求签署已经收悉前述文件的书面证明文件。

10.2 对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已经进行的标的债权信息披露的处理。拍卖人对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发布前进行的标的债权的信息披露行为予以认可。尽管如此,竞买人还应在拍卖公告发布后,按照公告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或补充尽职调查,再次签署确认《标的债权文件清单》或签署标的债权文件补充清单。

10.3 标的债权文件阅读。拍卖人披露的标的债权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复印件。竞买人应按照拍卖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查询、阅读标的债权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复印、带出场地。

10.4 标的债权文件清单签署。竞买人查阅标的债权文件的,应按照拍卖人的要求,在《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未在《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的竞买人不具备拍卖的现场竞买资格。竞买人签署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为拍卖人已向竞买人披露标的债权来源、瑕疵和风险的证明文件之一,且为委托人与买受人交割标的债权文件的主要依据。

11 竞买人的审查责任

11.1 竞买人应自行谨慎审查、阅读标的债权文件,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价值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1.2 拍卖人郑重建议,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的规定,亲自审慎查阅拟竞买拍卖标的的标的债权文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或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描述、说明而作出决定。

11.3 竞买人未按拍卖公告的规定查阅或未谨慎查阅标的债权文件,并以此作出决定的,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12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任何时间书面通知拍卖人撤回部分或全部拍卖标的,竞买人不得因此要求委托人或拍卖人承担任何责任。

13 竞价号牌的发放和领取

13.1 发放竞价号牌条件。竞买人足额交纳竞拍保证金、签署《标的债权文件清单》、签署并向拍卖人提交《保密承诺》、《竞买人承诺书》后,方能领取竞价号牌,否则视为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

13.2 发牌时间和地点。拍卖人在拍卖会当日现场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发竞价号牌。

13.3 竞买人的自己行为。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拍卖人书面认可某一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另一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一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13.4 同意遵守本规则。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价号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

14 竞拍保证金

14.1 竞拍保证金的交纳。竞买人须向拍卖人指定账户交纳竞拍保证金。竞买人未在领取竞价号牌前足额交纳竞拍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14.2 竞拍保证金的数额。竞拍保证金的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14.3 竞拍保证金的使用。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拍卖人将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在拍卖前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作为买受人向委托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履约保证金。在买受人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相应部分的成交价款。

14.4 竞拍保证金的返还。竞买人未成为买受人的,拍卖人将在拍卖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买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

15 签署《债权转让合同》

买受人与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双方因拍卖成交而就标的债权所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因任何一方未签署《债权转让合同》而受影响。

16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应按照本规则和《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履行成交价款的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委托人应按照本规则和《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向买受人履行标的债权的转移义务、标的债权文件的交付义务及其它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当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 竞买人自负费用

竞买人自行承担参加竞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8 其他

18.1 标题。本规则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规则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8.2 可分割。如果本规则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不影响本规则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8.3 附件。附件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 调整。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本规则,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

18.5 解释权。本拍卖规则的解释权归拍卖人。

【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3】日

          竞买记录

状态     竞买序号     价格           时间

成交     V888      1042300000      2022年9月30日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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